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日前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進行了修訂,新的認定辦法將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回答了記者的提問。該負責人指出,本次修訂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注冊資本、專職人員規模及素質、申請甲級資格的業績等要求做出調整,其中,將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提高到500萬元以上,乙級提高到100萬元以上。
以下為答問全文:
為解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財政部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進行了修訂,并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0月26日,財政部謝旭人部長簽署了修訂后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新的認定辦法將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回答了《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的提問。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什么要對財政部第31號令進行修訂?
答:財政部對第31號令進行修訂主要是順應3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適應政府采購代理市場發展的需要。財政部第31號令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來,政府采購代理市場不斷擴大,代理機構數量迅速增加。截至2010年2月,全國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達643家,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約2000家,仍有許多有能力、愿意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機構希望申請政府采購代理資格。但在財政部第31號令實施初期,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和擴大政府采購代理市場規模的需要,在市場準入條件的設置上要求較低,導致代理機構水平參差不齊,且少數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不珍惜。同時,在日常監管中,特別是在2008年全國政府采購執行情況專項檢查中發現,部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一些違法、違規的問題。這些現象的存在嚴重損害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權威性,也不利于樹立政府采購陽光工程的形象。為了嚴格資格認定條件,提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業水平,維護政府采購代理市場秩序,促進政府采購代理市場的良性發展,迫切需要修改完善財政部第31號令。
二是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管工作的需要。財政部第31號令實施以來,一些地方制定了適用本地區的監督管理辦法,在屬地管理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地對代理機構監督管理的范圍、方式和程度各不相同,缺乏必要的協調,客觀上容易產生管理混亂、執行標準不統一、甚至變相設置市場準入門檻等問題。因此,需要通過修改財政部第31號令,補充完善監管措施,規范和加強監管工作。
三是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現行具體規定的需要。財政部第31號令實施以來,對營造政府采購代理市場、規范管理起到了較好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代理市場的發展,實際工作中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例如,財政部第31號令中有些規定過于原則和簡單,對在審批認定工作中出現的一些問題缺乏明確的處理依據和措施,難以滿足現實工作的需要。因此,需要對部分規定予以明確和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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