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初次審議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草案》。現將《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草案》及草案說明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社會各界群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西交民巷23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車船稅法草案征集意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10年11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草案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列入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稅。
本法所稱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是指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條 車輛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船舶的適用稅額由國務院在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游艇的適用稅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條 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依照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四條 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對高能耗、高污染的車船可以加收車船稅。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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