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及社保基金會等四部委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表示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于未上市中小企業形成的國有股,可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
《通知》稱,此舉旨在進一步提高國有資本從事創業投資的積極性,鼓勵和引導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中早期項目的投資,促進我國創業投資事業的發展和科技創新目標的實現。
《通知》規定了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應符合的條件,要求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當按照《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規定,規范設立并運作的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通知》將未上市中小企業定義為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以及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這些條件將按照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初始投資行為發生時被投資企業的規模確定。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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