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
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企[2010]278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資委(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有關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關于印發〈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財企[2009]94號)規定,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國有股東持股數量少于應轉持股份數量的,按實際持股數量轉持。
為進一步提高國有資本從事創業投資的積極性,鼓勵和引導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中早期項目的投資,促進我國創業投資事業的發展和科技創新目標的實現,經國務院批準,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于未上市中小企業形成的國有股,可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質條件
(一)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O部門令第39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名稱中注有“創業投資”字樣。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發布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范圍須符合《辦法》規定。
2.遵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有關規定。
(二)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當為按照《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規定,規范設立并運作的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三)本通知所稱未上市中小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
2.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
3.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上述條件按照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初始投資行為發生時被投資企業的規模確定。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