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辦公廳聯合財政部辦公廳日前聯合發出通知,對財政獎勵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事項進行了補充,明確了11類項目不能獲得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財政獎勵。
通知指出,財政獎勵資金支持的項目內容主要為鍋爐(窯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綠色照明改造、建筑節能改造等節能改造項目,且采用的技術、工藝、產品先進適用。
通知明確提出,對新建、異地遷建項目;以擴大產能為主的改造項目,或“上大壓小”、等量淘汰類項目;改造所依附的主體裝置不符合國家政策,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按計劃近期淘汰的目錄;改造主體屬違規審批或違規建設的項目;太陽能、風能利用類項目;以全燒或摻燒秸桿、稻殼和其它廢棄生物質燃料,或以劣質能源替代優質能源類項目;煤矸石發電、煤層氣發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熱電聯產類項目;添加燃煤助燃劑類項目;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水泥生產線余熱發電項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鋼鐵企業高爐煤氣、焦爐煤氣、燒結余熱余壓發電項目;已獲得國家其他相關補助的項目等11類項目不予支持。
來源:全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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