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時間:2010-10-13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修改制定了《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進一步加強關閉小企業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認真做好關閉落后小企業工作,加快推進節能減排、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作用,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節約資源和能源,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關閉小企業是指地方政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對存在產能過剩、資源能源浪費、環境污染、安全隱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問題的各類小企業實施的行政性關閉。

    第三條 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的補助范圍和重點每年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目標及產業政策確定并適時予以調整。

    第四條 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每年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上報本地區關閉小企業年度計劃。中央財政對計劃內當年實施關閉的小企業,采取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適當的補助獎勵資金。

    第二章 資金使用和分配

    第五條 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關閉企業職工安置等支出。根據關閉小企業工作的實際進度,補助資金結余可以轉結下年使用。

    第六條 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按照“突出重點、公開透明、確保實效”的原則,綜合考慮實際關閉的小企業安置職工人數、地域差異等因素進行分配。

    補助標準:符合條件的關閉小企業補助金額=本企業在崗職工人數人×所在地級市上一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總額元/年×補助系數。補助系數根據中央財政年度預算安排、關閉小企業涉及的職工人數等因素綜合確定。對于國家級貧困縣市,補助系數適當提高。

    第七條 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給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訂具體的資金使用方案并組織實施,及時下達資金到有關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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