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8部門解讀房地產調控12條細則


    作者:劉華賓    時間:2010-10-12





      上海房地產調控12條細則6日公布,有“限”、有“壓”、有“保”的組合拳受到各方關注。日前,新政中涉及政策執行的上海市房管局、市建交委、市財政局、市銀監局、市公積金中心、市規土局、市地稅局和人行上海部聯合召開新聞通氣會,上海市房管局局長劉海生針對“滬12條”逐條做了詳細解讀。

      劉海生表示,住房問題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上海堅決貫徹中央和有關部委的文件精神,并結合上海自身特點制定了相關政策,包括了金融、稅收和行政手段等措施,目的就是要遏制房價上漲,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需求。政策從市場和保障兩個方面做出規定,市場方面強調了中小戶型的普通商品房,住房保障進一步強調了政府推動住房保障政策的完善和建設的決心。

      新政目的:堅決遏制地價、房價上漲勢頭

      細則第一條提出,各區縣政府、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房地產市場調控一系列措施,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強化工作責任,堅決遏制地價、房價上漲勢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劉海生解讀說,第一條規定主要針對區縣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強調房地產調控、特別是保障性住房建設,政府的推動特別重要。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上海大力推動保障性住房建設,去年全市開工量超過1200萬平方米,今年計劃開工量依然不少于1200萬平方米,占到全市新建住房開工量的60%左右,“沒有各級政府超常規的積極推動,不可能完成這么多開工量。”劉海生表示,第一條規定“不完全是一條原則表述,而是切實要抓的內容。”

      關于公積金貸款:抑制非合理住房需求

      細則第二條強調居民家庭貸款購買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對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發放貸款。劉海生表示,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銀行貸款,9月29日中央五部位文件提出,“禁止消費性貸款用于購買住房”,就是防止用其他名義申請貸款買房,上海堅決按照這個要求進行監管,還明確了對非本市居民申請貸款的限制條件——提供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細則第三條針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做出規定,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在90或90平方米以下,或按規定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積金首付比例不低于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超過90平方米,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60萬元。細則還規定,對改善居民條件購買第二套房的,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40萬元。貸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暫停對購買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停止對購買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劉海生解讀說,細則中的公積金貸款政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繼續鼓勵、支持對公積金繳存者購買小戶型住房,第二是強調自住房、首套房、經適房維持原優惠政策,同時積極引導合理使用公積金貸款。“這也體現了住房公積金對抑制非合理住房需求的引導。”

      如果購房者公積金從未動用,購買第三套房時是否申請公積金貸款?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沈正超表示,此次政策的導向很明確,公積金貸款是否發放主要看已有住房套數,“受理部門會請申請者到房地部門拉一套明細,如果名下已經擁有了兩套住房,就不支持申請者的公積金貸款。”

      關于“改善型、非改善型”的界定,沈正超表示主要依人均居住面積來算。根據上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人均居住面積,如果已經超過這個標準而購買第二套房,就屬于非改善型居住住房,低于全市人均居住面積就屬于改善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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