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訊 為配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實施工作,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并于21日上網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實施細則》從支付機構的性質、預付卡的判定標準、申請資料的要式規定、許可證的管理要求及客戶備付金的監督管理等方面對《辦法》給予了細化。
《實施細則》指出,《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依據《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不得以金融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活動。《辦法》所稱預付卡不包括:僅限于發放社會保障金的預付卡;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預付卡;僅限于繳納電話費等通信費用的預付卡。
《實施細則》稱,支付機構發行預付卡的,應當提供預付卡的受理服務。《辦法》所稱預付卡的受理,包括為預付卡特約商戶代收預付價值以及根據收到的預付價值為預付卡特約商戶代收對等貨幣資金的行為。
《實施細則》規定,支付業務處理系統應當由申請人擁有并運行,且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范、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等。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的經營情況等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后作出是否準予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
《實施細則》還指出,支付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未明確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支付機構可以按照市場原則合理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支付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披露。
此外,《實施細則》還規定,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非銀行結算賬戶的,不得對客戶使用其非銀行結算賬戶上的貨幣資金設置條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非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當確保客戶的貨幣資金到達支付機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后即可使用。
央行表示,社會各界可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于2010年9月27日前反饋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記者牛娟娟報道)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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