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依據《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
支付機構不得以金融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活動。
第三條 《辦法》所稱預付卡不包括:
(一)僅限于發放社會保障金的預付卡;
(二)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預付卡;
(三)僅限于繳納電話費等通信費用的預付卡。
除前款規定外,預付卡發行機構與預付卡特約商戶不是同一法人的,均適用《辦法》。
第四條 支付機構發行預付卡的,應當提供預付卡的受理服務。
《辦法》所稱預付卡的受理,包括為預付卡特約商戶代收預付價值以及根據收到的預付價值為預付卡特約商戶代收對等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五條 《辦法》第二條所稱銷售點(POS)終端僅指以實物形式存在的銷售點終端。
第六條 《辦法》第七條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七條 《辦法》第八條第(四)項所稱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申請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5名人員具備下列任一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或金融信息處理業務5年以上;
(二)具有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或電子通訊等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風險管理負責人、市場推廣負責人、系統運維負責人、分公司負責人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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