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監會出臺高風險農村信用社并購重組指導意見


    作者:張朝暉    時間:2010-09-03





      近日,銀監會出臺《關于高風險農村信用社并購重組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通過并購重組加快高風險農村信用社風險化解。民間資本中的單個企業及其關聯方合計持有一家高風險農村信用社股本總額的比例由10%放寬至20%。

      銀監會表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要求,銀監會擴大金融領域對民間資本的開放,同時考慮加大優質企業參與力度有利于利用市場力量化解風險,民間資本可參與高風險農信社的并購重組。

      《意見》規定,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最高可按100%的持股比例全資并購,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應符合《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民間資本中的單個企業及其關聯方合計持有一家高風險農村信用社股本總額的比例由10%放寬至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過20%的,隨并購后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進入良性狀態,其持股比例應有計劃逐步減持至20%。

      《意見》指出,并購重組的對象為監管評級六級以及監管評級為五B級且主要監管指標呈下行惡化趨勢的農村信用社(以縣為單位)。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優質企業均可作為并購方實施并購。并購方為金融機構的,監管評級至少在二級及以上,并購后并表測算主要監管指標不低于相應的審慎監管標準。企業應符合向農村信用社投資入股資本的有關規定。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透露,近年來看農信社主要監管指標不斷優化。數據顯示,評級為六級(高風險)的農信社2007年585家、2008年419家、2009年為212家,機構數占到農信社機構數的9%。

      《意見》還要求,監管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并購重組的監管,嚴控道德風險和關聯交易風險。加強對并購方資質監管和注資監管,嚴防惡意收購,嚴厲打擊虛假注資、貸款注資及抽逃資本行為。加強關聯交易監管,原則上被并購機構不得對控股股東授信,控股股東不得謀取股權收益之外的其他收益。此外,要加強對并購重組的后評估,確保實現并購重組目標。(張朝暉)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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