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投資條例》擬出臺,收縮市縣審批權


    作者:楊仕省    時間:2010-08-31





      一部限制縣級以下政府投資沖動的新規漸行漸近。

      據悉,這部名為《政府投資條例》(下稱《條例》)的法規,連續9年被列入國家立法計劃,并于今年1月開始征集意見。7月28日,國家發改委法規司、投資司在內蒙古阿拉善盟聯合召開《條例》修改座談會,有14個省市發改委的相關人員參加,會議重點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管理職責分工”進行了討論。

      本報記者查閱發現,《條例》第八條對“職責分工”有明文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為投資主管部門。而《條例》第二十八條還規定,對于補助地方的點多、面廣、單項資金少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實行中央下達投資規模計劃,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安排具體項目。

      “現在看來,收權是未來的一種趨勢。”國家發改委投資研究所原所長張漢亞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縣市級的投資審批權限將會大大縮小,而省級的權限沒有變化。”

      有接受采訪的專家表示,就《條例》而言,國家發改委主要是想改變目前多頭管理、多處審批的局面,將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權統一交給發改委系統。在被問及《條例》何時出臺時,發改委給出的答復是“爭取在今年年內出臺”。

      收縮縣市級審批權

      放權容易收權難。

      據悉,上述《條例》脫胎于2006年的版本,于去年底被發改委上報至國務院法制辦。但“因多方意見‘分歧很大’而沒有出臺。”張漢亞說。更多的專家也表示,在對項目的權力分配上,地方和中央以及各部委之間難以取得一致。

      多年以來,中國對政府投資項目全部實行審批制。根據有關規定,中央投資項目的審批權原則上屬于國家發改委,但是在鐵路、高速公路、水利、環保等工程領域,涉及諸多部委的權限,而且“涉及國家安全、跨區域地方投資項目,也歸國家發改委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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