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擬修改刑法“惡意欠薪”將首次入罪


    作者:崔清新、周婷玉、楊維漢    時間:2010-08-24





    新華網北京8月23日電(記者崔清新、周婷玉、楊維漢)近日,重慶部分農民工在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因討薪遭毆打;湖北施恩多名農民工在福建討薪被打……因討薪被打的事件頻現報端。為了保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將“惡意欠薪”正式列罪。

      草案規定,對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關專家指出,對于一些社會危害嚴重,人民群眾反響強烈,原來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調整的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以利于對這類行為的預防和打擊。但也有專家認為,“惡意欠薪”入罪,必須要經過認真細致調查了解,防止將無力履約弄成惡意欠薪。

      對未成年人犯罪予以從寬處理,刑法中已有規定;對老年人犯罪予以從寬處理,刑法雖未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有體現。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則從五方面進一步落實對未成年和老年人犯罪的從寬處理。

      草案規定,對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不滿18周歲犯罪不作為累犯;18周歲以下、75周歲以上應當的人犯罪應予以緩刑;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相關規定,擴大特殊累犯的范圍,規定對實施恐怖活動等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時候再犯的,都以累犯論處。

      此外,草案修改生產銷售假藥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規定,調整其犯罪的構成條件,降低入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 記者對照修改前后的法律文本發現,草案刪去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條件限制,這意味著只要是生產銷售假藥的,就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還要重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表示,這些條款的修改,加強了刑法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保護。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還規定,對不具有自首情節,但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從輕處罰。

    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為進一步落實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此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規定,對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5964

    www.色五月.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