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第50號令頒布《商標代理管理辦法》。根據新辦法,已經在司法部進行過登記的律師事務所,在進行商標代理時,不再必須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另行登記。
專家稱這將擴大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的范圍,有利于我國商標制度的發展。
據了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0號令頒布的《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設立商標代理組織的,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但“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的,不適用前款規定”。而2009年11月1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46號令頒布的《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的第四條,只規定“申請設立商標代理組織的,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有關專家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第46號令頒布的《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的規定說明,凡從事商標代理法律服務活動的,都必須再經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律師事務所也不例外,而第50號令,則做出了相應改變,這將為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律師更好地為商標事業服務提供更多機會。(張海志)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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