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境內機構“走出去”,滿足境外投資企業對境內信用支持的政策需求,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
被擔保人三大條件放寬
《通知》要求,放寬被擔保人的資格條件,擴大對外擔保業務范圍。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被擔保人可以不受與境內機構的股權關系、凈資產比例和盈利狀況等限制。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對外擔保,被擔保人應當是在境內依法注冊的法人機構或者境內機構按照規定境外投資程序在境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企業。企業提供對外擔保,被擔保人可以是擔保人按照規定程序在境內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企業。
同時,《通知》要求放寬擔保人財務指標限制,降低被擔保人的盈利要求。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時,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統一為不低于15%;被擔保人的凈資產數額應為正值,盈利要求由過去的不得虧損調整為過去3年中至少有1年實現盈利(資源開發類等長期項目可放寬長至過去5年中至少1年盈利)。此外,《通知》還取消了當被擔保人為境內、外合資企業時,只能按出資比例提供擔保的相關要求。
銀行對外擔保管理方式變化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通知》的發布意味著境內 銀行對外擔保管理方式變化。
該負責人表示,《通知》擴大了融資性對外擔保實行余額管理的范圍,從現在的為境外機構提供融資性擔保,擴大到為境內、外機構提供融資性擔保,也就是說,銀行為境內機構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不再需要逐筆申請核準;調整了銀行余額指標的核定依據,從現行的以外匯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為準,調整為以本外幣合并的實收資本或外匯凈資產為準,即原則上不得超過該機構本外幣合并的實收資本或營運資金的50%,或者其外匯凈資產數額;取消了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時被擔保人的資格條件限制,即被擔保人不受與境內機構的股權關系、凈資產比例和盈利狀況等限制;明確了銀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銀行在提供非融資性保函時,被擔保人不受凈資產比例和盈利狀況的限制,不需事前核準;但從審慎角度考慮,仍要求被擔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為境內機構或由境內機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境外機構。
壓力測試顯示風險可控
上述負責人表示,在此次政策調整中,充分考慮了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的管理實踐,并根據不同機構的風險承擔與管理能力,實行分類管理,在制度上強化了風險控制,而且加強了事后核查機制,因此相關風險總體可控。
具體來說:首先,從近年來的實踐看,我國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一直保持著較低的履約率,各類主體對外擔保項下信用風險控制良好。第二,考慮到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等三類機構處于不同發展階段,風險管理能力有差異,外匯局確定了分類管理的方式,在放寬資格條件限制的同時,從制度設計上強化了風險控制。第三,外匯局對此次政策調整進行了壓力測試,測算結果顯示,政策調整的總體風險可控。此外,外匯局還將不斷健全和完善對外擔保項下統計監測手段和事后核查機制,加強對外擔保統計監測和分析預警,以有效控制可能出現的風險。
來源:新華網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