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2004年出臺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為基礎修改,不僅加大了處罰力度,而且擴大了管理范圍,規范性和約束性增強。
完善召回制度
2004年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改委、海關總署、商務部聯合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雖然在法律層面上僅為部門規章,但在保護汽車購買者權益和約束汽車企業、促使其加強產品安全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據了解,《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頒布至今,共召回汽車370多萬輛,涉及56家國內外汽車企業的200多種車型,召回次數達249次。分年度來看,我國的汽車召回呈逐年增加之勢:2004年實施13起,2005年27起,2006年40起,2007年31起,2008年47起,2009年56起,2010年剛過一半,我國已實施35起汽車召回。
雖然如此,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消費者法治意識的提高,特別是近年來越來越嚴重的汽車質量事故以及頻繁發生的召回現象所產生的相關善后爭議,原有的規定自身的先天不足和內容缺陷逐漸顯現,尤其是在約束海外企業方面存在的問題更加突出,出臺一部有關汽車召回的新規迫在眉睫。
加大處罰力度
對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與《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二者最明顯的變化就是后者加大了對違規者的處罰力度。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制造商故意隱瞞缺陷的嚴重性的;試圖利用本規定的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規避主管部門監督的;由于制造商的過錯致使召回缺陷產品未達到預期目的,造成損害再度發生的,主管部門可責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報批評,并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而《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第40條規定,生產者故意隱瞞、虛報或者以不當方式處理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的,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處以違法生產、銷售、進口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5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對銷售者、租賃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的處罰力度也相應加大。
拓寬管理范圍
與《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相比,《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管理范圍更加擴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汽車產品,指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用于載運人員、貨物,由動力驅動或者被牽引的道路車輛。”而《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三條指出:“本條例所稱汽車產品,是指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駛的汽車、汽車列車和掛車以及輪胎、底盤、兒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對比不難看出,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范圍將由車輛延伸至重要零部件。據權威人士介紹,目前汽車工業的特點決定了很多整車召回其實是由于某一批次零部件質量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召回管理范圍的擴大對于強化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分析《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主管部門對缺陷汽車的調查權大幅度增加。“主管部門在缺陷調查過程中,有權采取以下措施:進入生產者、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商、銷售者、修理者、租賃者等相關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必要時,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公開征求相關信息;要求經營者提供調查所需其他相關資料。”相應的,廠家報告缺陷汽車產品相關信息的義務也增加了。這有利于明確廠家應當承擔的責任,更有利于主管部門依法利用各種調查手段對相關缺陷汽車產品徹查到底。
來源: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