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訊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近日公布了《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對醫療機構藥品的購進、儲存、調配等行為進行了規范。
征求意見稿明確,醫療機構發現假藥、劣藥的,應立即停止使用;發現質量可疑的藥品,應暫停使用。同時,要建立報告制度,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做出處理前,醫療機構不得將上述藥品銷售、銷毀、退回企業。
征求意見稿規定,醫療機構不得利用醫療廣告進行藥品宣傳和推薦,配制的醫院制劑不得發布廣告;不得利用新聞報道、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互聯網等形式對藥品進行廣告宣傳和推薦;醫療機構不得以郵售、不開具(或偽造)處方銷售、柜臺開架自選、義診、試用、展銷會以及互聯網交易等其他方式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藥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范圍使用臨床試驗用藥品。
征求意見稿規定,醫療機構需要對原最小包裝的藥品拆零調配的,應當做好拆零記錄。拆零藥品的包裝袋上必須注明“請在醫囑使用期限內服用”字樣,并標明藥品通用名稱、規格、用法、用量、批號、醫療機構名稱等內容。醫療機構應建立效期藥品管理制度,按照“先進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則發放藥品。
征求意見稿強調,除未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外,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相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合法企業購進藥品;在儲存藥品時,應按照藥品屬性和類別分庫、分區、分垛存放,并實行色標管理。(國訊)
來源:中國醫藥報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