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破產遇冷,業界盼司法解釋盡快出臺


    時間:2010-07-12





      3817、3139、3128與800000的巨大差距讓實施滿三周年的《企業破產法》陷入尷尬境地。


      數據顯示,2007年至今,人民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的數量仍然持續了之前的略微遞減的趨勢,2007~2009年,全國企業破產案件受理數量分別為3817件、3139件和3128件,而同一時期,工商管理部門每年吊銷注銷的企業數量達80萬家左右,這其中有許多企業未依法定程序退出市場,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司法解釋即將出臺


      “當前,企業破產法實施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破產法實施以后全國破產案件受理數量不但沒有增加,反而連續下降,這種情況嚴重損害了相關權利人的利益,阻礙了破產法貫徹實施,導致破產法制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第三屆中國破產法論壇上表示。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于寧也表示,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破產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陸續出臺的相關的司法解釋,構成了一套嶄新的破產法律制度,對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產生了重大影響。但總體而言,以市場經濟為導向新的破產法律制度仍然處于初創階段,還存在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


      奚曉明認為,存在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市場主體方面看,既有債權人為了單獨得到清償而不愿意申請破產,也有債務人因為沒有相應的責任約束而不經破產清算自行退出市場。從審判機關及相關組織內部看,既有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法院及政府對社會穩定存在顧慮,也有法院審判人員力量與經驗不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一些法院對于申請人依法提出的破產申請存在著種種畏難情緒,假借各種理由拒之門外。


      奚曉明表示,由于受理破產案件的工作難度大、工作量大,因而也影響了法院審理、受理這種案件的積極性。有的法官對他講,“寧愿做十件普通案子,也不辦理一件破產案子”。


      為此,奚曉明指出,要重點加強對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對破產原因的認定標準,并針對企業解散時的特殊情形對破產原因做出特別的規定;二是分別對債權人、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的舉證義務加以明確,并對人民法院依據不同情形裁定是否受理做出規定;三是在破產申請審查和裁定環節加強對法院的程序性約束,切實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后,如果未依法做出裁定允許申請人對上級法院進行申請,所申請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還可以提出上訴;四是明確破產案件審理期限,考慮到審理期限管理和法官績效考核的特殊性,應對法官審理工作量進行合理量化和科學考察。


      奚曉明透露:“為盡快扭轉這種不正常的局面,最高法院在近期出臺了專門性的司法解釋,目前正在起草的對破產法系統的司法解釋,其草案已經過多次研討,并在法院系統內部完成了第一次意見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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