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會應向企業要求工資集體協商


    時間:2010-07-06





    3日,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布消息稱,各級工會要進一步加大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力度,力爭到2012年基本在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基層工會要主動向工資集體協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資協議到期的企業發出協商要約,企業拒不整改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據了解,工資集體協商又稱工資共決,是指通過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經營者依法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實現勞動關系雙方共同參與、共同決定勞動者工資的一種收入分配方式,是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中的重要部分。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共簽訂集體合同124.70萬份,覆蓋企業211.21萬個,覆蓋職工16196.42萬人。

      全國總工會介紹,在一些城市,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職工工資普遍比同行業未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高10%至15%。

      全國總工會明確要求,各級工會要進一步加大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力度,力爭到2012年基本在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對未建工會的小企業,通過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努力提高覆蓋比例。

      各個基層工會要主動向工資集體協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資協議到期的企業發出協商要約,對拒絕或變相拒絕要約、不按期響應要約等行為,由地方工會依法下達“整改建議書”;對拒不整改的,提請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置,并對逾期不改的應配合勞動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追究其法律責任。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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