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仝春建】近日,保監會發布了新的《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并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據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根據新《保險法》,新《規定》刪除了優先國內分保要約、法定再保險的規定,新增了危險單位劃分、巨災再保險和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的規定。
同時,新《規定》還就同一筆壽險業務再保險分出和分入的準備金評估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并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報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對直接保險公司本年度合約再保險安排有關信息的報告內容、保險公司再保險信息定期報告制度等規定。此外,還根據新《保險法》,重新設定了法律責任,處罰手段除了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外,新增了撤銷從業資格一項。
2005年,保監會頒布了《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對于規范再保險市場,分散保險經營風險,促進保險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保險市場環境的變化,特別是新《保險法》對再保險部分做出了新的規定,原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為此,保監會啟動了對《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修訂工作。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說,為了防止風險過于集中,原《規定》第12條規定了風險集中的限制性比例,即直保公司辦理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中,每一危險單位分給同一家再保險接受人的業務量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的80%。但在實踐中發現,此項規定不適用于壽險領域,原因在于:一是人身保險不存在重復投保的問題,可以針對同一風險在同一時間或不同時間購買多份保單。當被保險人累積風險超過壽險公司的承保能力時,可能需要對某一張保單全部分出。二是在實際操作中,直接保險公司除了直保業務之外,還有分入業務。從控制風險集中的角度,應當從直接業務角度進行控制。
為此,保監會就《規定》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一是適用范圍改為專門針對財產險直接保險業務;二是進一步明確業務類型為比例再保險方式;三是明確規定,每一危險單位分給同一家再保險接受人的比例,不得超過再保險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險合同部分的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80%。
據介紹,對于壽險再保險業務,由于直保公司和再保公司對同一筆業務的視角不同,準備金評估所用的評估方法與假設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從而導致準備金評估結果存在巨大差異,直保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可能利用準備金評估結果的差異進行監管套利,以規避償付能力監管。為此,《規定》第25條新增加一款:“對于同一筆壽險業務,在法定責任準備金下,再保險接受人與再保險分出人在評估準備金時,應采用一致的評估方法與假設。”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增加上述條款,可以促使在簽訂再保險合同時,再保險接受人與再保險分出人需要對再保險合同所對應業務準備金采用的評估方法與假設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以避免監管套利的發生。
據了解,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再保險市場的動態監管,及時掌握保險市場風險分散和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情況,《規定》還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增了一些內容:一是規定保險公司就其再保險合約的主要情況需要向保監會報告,包括再保險接受人的名稱及份額、資本金、資本公積、信用評級、簽約再保險接受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等情況;通過經紀人安排的再保險合約,還需要向保監會報告經紀人名稱、份額、所在國家或地區,通過經紀人分出的再保險接受人的有關情況等。二是建立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信息定期報告制度,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按照保監會的要求于每季度結束后一周內,將上一季度有關情況上報中國保監會。
新《規定》還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違規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并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同時,對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行為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從業資格;并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來源:中國保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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