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車召回條例征意見,拒絕召回最高罰一半貨款


    時間:2010-07-05





    日前,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消息,《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征求意見稿已出臺,新條例以2004年出臺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為基礎修改。 草案規定,國產、進口車生產商將統一遵此條例。相比舊規,新規加大了處罰力度,生產者故意隱瞞汽車產品缺陷,或生產者未按主管部門 責令召回等多種行為,將被追刑責,最高處以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草案規定

      純進口車納入召回范圍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該條例的適用 范圍,即在中國境內生產、進口、銷售的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同時,征求意見稿解釋,本條例所稱的生產者,指在中國境內注冊,制造、組裝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將制造、組裝的汽車產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汽車產品的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商視為生產者。也就是說,該條例將在中國市場銷售的外國企業納入到監督管理 范圍內,與國內企業一視同仁。

      責令召回的產品停止進口

      征求意見稿規定,生產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門的召回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用戶產品的缺陷、風險、安全使用建議和預防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對于 責令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 責令認證機構暫停或者收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海關應當停止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拒絕召回最高罰沒一半貨款

      對比新老兩個召回規定發現,以往汽車企業和經營者不履行召回義務,主管部門最多對其進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處罰金額最高也僅為30000元,專家表示,這對汽車生產企業來說起不到威懾的作用。新條例將對此實行零容忍態度,對產品有缺陷卻不履行召回的生產企業以及其經營者加大處罰力度。

      其中,對于主管部門 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仍未召回的,征求意見稿規定,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處以違法生產、銷售、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 責令停業整頓。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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