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管局下放十項資本項目外匯審批權


    時間:2010-07-01





      6月2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表示,近日下發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提出十項簡化行政審批的具體措施,其中,3項業務的審批權限由總局下放至分局,4項業務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還有2項業務由外匯局審批變為銀行直接辦理,并明確了相關操作規程。此外,還簡化了部分業務的審核材料。

      審批權限由總局下放至分局的業務包括: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的個案;符合現行法規確定的資本項目管理原則、但相關文件和業務操作規程中無明確規定的個案;境內中資企業短期外債余額指標的核定。

      由各地分局下放至下級支局的審批權包括:外國投資者競標土地使用權的保證類專用外匯賬戶開立、變更、注銷和資金劃轉的核準;外國投資者產權交易外匯資金托管及結算專用外匯賬戶開立、變更、注銷和資金劃轉、結匯的核準;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資金付匯及資金匯回入賬核準;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或認股期權計劃資金調回及結匯的核準。

      外匯指定銀行可直接辦理的業務包括:外資參股非保險、非銀行金融機構外方利潤購付匯的核準;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從境內支付境外上市費用匯出的核準。(每經記者 萬敏 發自北京)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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