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26日在第三屆破產法論壇上指出,《企業破產法》實施三年以來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破產法實施以后全國破產案件受理數量不但沒有增加,反而連續下降,這種情況嚴重損害了相關權利人的利益,阻礙了破產法貫徹實施,導致破產法制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奚曉明還透露,目前正在起草的對《企業破產法》的系統的司法解釋,其草案也已經經過多次研討,并在法院系統內部完成了一次征求意見,有望于近期出臺。
奚曉明著重指出,2007年至今,人民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數量仍然持續了之前的略微遞減趨勢。2007至2009年三年,全國企業破產案件受理數量分別為3817件、3139件和3128件,而同一時期,工商管理部門每年吊銷注銷的企業數量達80萬戶左右,這其中有許多企業未依法定程序退出市場,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奚曉明透露,為盡快扭轉這種不正常局面,最高法院在近期將出臺專門性的司法解釋,重點加強對以下幾個方面的規范:一是規定對破產原因的認定標準,并針對企業解散時的特殊情形對破產原因作出特殊的規定。二是分別對債權人、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的舉證義務加以明確,并對人民法院如何區分不同情形裁定是否受理作出規定。三是在破產申請的審查和裁定環節加強對法院的程序性約束,切實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后,如果未依法作出裁定,允許申請人對上級法院提出申請,上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還可以對該裁定提出上訴。四是明確破產案件審限管理和法官績效考核的特殊性,對法官審理工作量進行合理量化和科學考察。(葉勇)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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