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新《侵權責任法》開始施行。新法是對最近幾年屢屢發生的社會事件的一個法律回應。比如2009年的“三聚氰胺索賠”、“上海倒樓事件”,今年年初的“豐田召回事件”等等,都在社會上造成了廣泛的影響。新法是一部以消費者為出發點的法律,旨在提供一個與發達國家接軌的民法法律環境。另一方面,新法加大了企業的運營風險,使企業承擔了更大的社會責任。
新法大大填補了民事權利的法律空白,還有很多創新和首次。比如,新法首次立法明確了精神損害賠償;將普遍的產品召回制度寫入法律;首次規定了上不封頂的懲罰性賠償原則。另外,法律規定開發商和建筑單位對建筑物質量原因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新法特別強化了缺陷產品和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首次將普遍的產品召回制度寫入法律。在此之前,我國只有汽車、食品等少數產品建立了召回制度。可以認為,我國由此建立了全面的產品召回制度。
另外,新法重申和強調了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具有產品質量的連帶責任。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三鹿奶粉事件至少造成6名嬰兒死亡,并導致約30萬人患上慢性病。依據新法的規定,受害者可結合訴訟成本、訴訟便利性、賠償能力等實際情況來選擇索賠對象。這就意味著今后類似的案件中,受害者既可以選擇生產企業為侵權賠償人,也可以選擇向涉案的企業銷售商為侵權賠償人。
新法將因藥品、醫療器械等缺陷而造成的患者損害列為產品侵權的范圍,明確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確立了醫療損害賠償和救濟制度的法律地位。之前“安徽欣弗事件”、“黑龍江完達山刺五加事件”、“江西博雅免疫球蛋白事件”等藥害事件在社會上沸沸揚揚,今后處理此類事件將更加有法可依。
新法進一步完善了環境污染責任制度,大大增加了污染企業的風險,并降低了原告提起環境污染侵權訴訟的成本。2006年中石化勝利油田的污染事件是由于竊賊盜竊輸油管道中的石油所引起的,竊賊先后將兩條海底管線打穿,后導致原油外泄,造成嚴重的海洋環境污染和重大財產損失,隨后漁民將中石化等告上法庭。在新法實施之前,相關企業完全可以讓受害者向污染者尋求賠償;新法實施以后,受害者將有權利選擇誰將承擔責任,企業的潛在風險迅速增加了。
此外,新法體現了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實行“無過錯原則”。即使企業的排污符合規定標準,但污染物進入環境造成環境污染或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這就取消了之前的環境污染侵權主要以違反環境法規為前提的要求。即使發生了地震、海嘯等極端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如果排污方未能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也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隨著新的《侵權責任法》的實施,企業將承擔更大的責任,責任成本加大是大勢所趨。無論從履行社會責任角度,還是從維護企業經濟利益角度來說,企業都應未雨綢繆,重視對產品責任、污染責任風險的管理。企業需要考慮兩方面的問題:一是企業內部是不是建立了良好的風險管理機制來規避風險;二是如果有事故發生,是不是有一個風險和責任轉移的機制來保障自己的財務狀況穩定。
責任保險是建立在侵權法基礎之上的一個險種,一個國家的侵權法律制度直接影響著這個國家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美國是世界上侵權法律最嚴格、侵權責任直接成本最高的國家,因而也是世界上責任保險最發達的國家。對于中國來說,隨著新法的實施,責任保險將迎來新的發展機遇。
在實際操作中,風險管理機制與責任保險其實是互為充分必要條件。企業購買責任保險,本身是風險管理的一個手段;而如果一個企業自身沒有良好的風險管理體系,只是想把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這樣的企業就不具備購買責任保險的資格。
來源:中國保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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