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仝春建】為了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保監會近日頒布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10年6月12日正式實施。
信息披露是解決市場信息不對稱、提高市場運轉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近年來,保險信息披露一直是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重點推薦和各國保險監管機構普遍使用的監管手段,也是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和經合組織加強公司治理的重要理念。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是市場紀律有效性的基礎條件。要達到透明度要求,必須確保所公布信息的及時性、相關性、全面性、可測量性和連貫性。中國保監會在前一個時期積極實踐的基礎上,研究制定此《辦法》。該《辦法》共分五章35條,主要規定保險公司將反映其經營狀況的主要信息向社會公眾公開的各項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信息披露的定義和原則。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內容,主要規定保險公司應該披露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等七個方面的內容,并對每一項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時間。《辦法》針對不同類型的信息披露規定了不同的方式和時間。一是保險公司基本信息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網站披露,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二是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布;三是重大事項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布在公司互聯網網站或者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信息的審核和發布流程、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和責任追究制度等內容。第五章附則,主要規定了一些特例情形。《辦法》規定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辦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保險業在進一步增強透明度和市場約束力方面邁出了重要步伐,有利于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完善保險監管體系,提高保險市場效率,維護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
來源:中國保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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