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就農村金融稅收政策發出通知,其中明確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這個通知所稱的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來源:中國保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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