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房地產企業開發的項目開始辦理房屋交付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應視為開發產品完工,并按規定及時結算企業所得稅。稅務專家認為,通知出臺意在堵塞房地產開發企業逃避所得稅的漏洞。
通知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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