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規定自今年3月1日起,將現行云南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政策擴大到邊境省份、自治區與接壤毗鄰國家的一般貿易,并進行試點。
《通知》規定,凡在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新疆、西藏、云南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出口企業,以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從陸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的貨物,并采取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方式的,可享受應退稅額全額出口退稅政策。外匯管理部門對上述貨物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在向海關報關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對未及時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而影響企業收匯核銷和出口退稅的,由企業自行負責。以人民幣現金結算方式出口的貨物,不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通知》明確了進行試點的滿洲里、丹東、綏芬河、憑祥、瑞麗、樟木、紅其拉甫等85個陸地指定口岸,同時規定,接壤毗鄰國家是指俄羅斯、朝鮮、越南、緬甸、老撾、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爾、阿富汗與不丹。
《通知》還規定,邊境省份出口企業出口規定的準予退稅的貨物,除按現行出口退免稅規定,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外,還應提供結算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的銀行入賬單,按月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或免抵退稅手續。結算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的銀行入賬單應與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相匹配。對邊境省份出口企業不能提供規定憑證的上述出口貨物,稅務機關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其他事項按現行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規定執行。退免稅政策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時間為準。
據記者了解,2003年12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以人民幣結算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試行退免稅的通知》,決定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退免稅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進行試點。 (記者何雨欣)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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