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國資委”)網站公布了《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的全文。內容分六章,共三十四條。
這是我國首部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部門規章,此前,國資委已于3月25日下發了執行通知,但并未對外公開內容。
在國資委的說明文件當中可以看到,這部規章的制定工作由國資委保密委牽頭進行。歷經調研、討論、研討等環節,整個制定工作逾半年時間。
而正是在半年多以前,力拓案曝光。從2009年8月上海市檢察機關做出批捕決定,至2010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澳大利亞力拓公司上海辦事處胡士泰等4人均以侵犯商業秘密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力拓案審理的半年,正是暫行規定制訂的半年。國資委的說明文件明確指出,這部規章就是要“確保企業核心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安全”。
這從暫行規定的具體條文可見一斑——第四章第二十三條規定,加強中央企業重點工程、重要談判、重大項目的商業秘密保護,建立保密工作先期進入機制,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應當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
“我們國家以前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規定太過粗疏,導致許多重要商業秘密的"失竊"幾乎等于白送。”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王衛國說。
暫行規定的快速出臺,也反映出了商業秘密保護這一領域的迫切需求。王衛國說:“暫行規定重點是在企業管理上下功夫,這其實也是解決問題的關鍵一點。”暫行規定對商業秘密的含義、保護范圍和保密級別都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總則第二條界定企業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中央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中央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
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則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管理方法、商業模式、改制上市、并購重組、產權交易、財務信息、投融資決策、產購銷策略等經營信息;以及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等技術信息。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的密級,根據泄露會使企業的經濟利益遭受損害的程度,確定為核心商業秘密、普通商業秘密兩級,密級標注統一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暫行規定的第十一條當中還明確了,因國家秘密范圍調整,中央企業商業秘密需要變更為國家秘密的,必須依法定程序將其確定為國家秘密。
作為這部規章的重點,暫行規定明確了中央企業保密的機構、職責、措施和獎懲辦法。
各中央企業保密委員會是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工作機構,保密辦公室是其日常辦事機構,并要配備專職保密人員。 中央企業員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業秘密,情節較重或者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資委在暫行規定當中要求各中央企業應當結合企業實際,依據本規定制定本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實施辦法或者工作細則。
盡管出臺了這樣的部門規章,但王衛國認為,我國在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制建設方面仍顯欠缺。
“像美國,它有《經濟間諜法》,即使僅是試圖竊取商業秘密都有可能被判刑。而我們在這方面的力度還不夠。”王衛國說。
國資委也表示,這部暫行規定的一個主要意義也是為我國商業秘密立法工作提供參考。
來源:21世紀網-《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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