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信部出臺印染粘膠纖維兩行業準入條件


    作者:王冰    時間:2010-04-26





      本報訊(記者王冰)為加快行業結構調整,規范項目準入,推進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出臺《印染行業準入條件(2010年修訂版)》(工消費[2010]第93號)和《粘膠纖維行業準入條件》(工消費[2010]第94號)。今后印染和粘膠項目的投資備案、施工建設、環評審批、土地供應、信貸投放、質量、安全監管、生產運營等工作將以此為據,促進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工信部消費品司相關人士表示,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是《紡織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提出的重點任務,也是紡織行業調整升級的方向。印染和粘膠行業在這方面的任務較重,相關標準和要求迫切需要規范。因此,工信部按照《紡織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要求,結合行業技術進步和節能減排、淘汰落后的目標任務,在廣泛調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將這兩個行業的準入條件予以明確。這對于加快我國印染和粘膠行業的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促進節能減排,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淘汰落后產能,優化產業布局,實現粘膠纖維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等將具有積極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據了解,2008年2月頒布的《印染行業準入條件》實施以來,對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規范新建和改擴建印染項目準入,促進結構調整發揮了積極作用。由于近兩年紡織行業節能減排技術進展較快,原準入條件指標需要進一步完善和提高,對現有企業的規范要求也需要進一步加強,為此,國家工信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印染行業準入條件》(發展改革委2008年第14號公告公布)進行修訂。修訂版準入條件內容主要包括企業生產布局、工藝與裝備要求、質量與管理、資源消耗、環境保護與綜合利用、安全生產與社會責任、監督管理,以及附則等8個方面。


      在談到出臺《粘膠纖維行業準入條件》的背景時,工信部有關人士表示,近年來我國粘膠纖維行業快速發展,產能、產量已占世界的50%以上,但在快速發展過程中存在著原料嚴重依賴進口,三廢排放和治理的壓力增大以及區域、企業間發展不平衡等問題。根據這一現狀,《粘膠纖維行業準入條件》在制定中重點考慮了企業布局、工藝和裝備要求、能源消耗及三廢排放指標、粘膠纖維企業的質量與管理、職業安全衛生與社會責任、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情況。


      印染行業準入條件(2010年修訂版)


      為加快印染行業結構調整,推進行業節能減排和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現對2008年發布的印染行業準入條件進行修訂。

    一、生產企業布局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根據資源、能源狀況和市場需求,科學規劃印染行業發展。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本地區生態環境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

    (二)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保護區和主要河流兩岸邊界外規定范圍內不得新建印染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印染生產企業要根據區域規劃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依法通過關閉、搬遷、轉產等方式限期退出。

    (三)缺水或水質較差地區原則上不得新建印染項目。水源相對充足地區新建印染項目,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必須在工業園區內集中建設,實行集中供熱和污染物的集中處理。缺少環境容量地區,要限制發展印染項目,新建或改擴建項目要與淘汰區域內落后產能相結合。工業園區外企業要逐步搬遷入園,原地改擴建項目,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二、工藝與裝備要求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要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采用污染強度小、節能環保的設備,主要設備參數要實現在線檢測和自動控制。禁止選用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過5年以及達不到節能環保要求的二手前處理、染色設備。新建或改擴建印染生產線總體水平要接近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棉、化纖及混紡機織物印染項目設計建設要執行《印染工廠設計規范》(GB50426-2007)]。

    (二)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優先選用高效、節能、低耗的連續式處理設備和工藝;連續式水洗裝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熱能回收裝置;間歇式染色設備浴比要能滿足1∶8以下的工藝要求;拉幅定形設備要具有溫度、濕度等主要工藝參數在線測控裝置,具有廢氣凈化和余熱回收裝置,箱體隔熱板外表面與環境溫差不大于15℃。

    (三)現有印染企業要加大技術改造力度,逐步淘汰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前處理設備、熱風拉幅定形設備以及浴比大于1∶10的間歇式染色設備,淘汰流程長、能耗高、污染大的落后工藝。支持采用先進技術改造提升現有設備工藝水平,凡有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的企業,必須與淘汰落后結合才可允許改擴建。

    三、質量與管理

    (一)印染企業要開發生產低消耗、低污染、符合市場需求的產品,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高附加值的紡織產品。產品質量要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產品合格品率達到95%以上。

    (二)印染企業應實行三級用能、用水計量管理,設置專門機構或人員對能源、取水、排污情況進行監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數據統計系統。

    (三)印染企業要加強管理,健全企業管理制度。鼓勵企業進行質量、環境以及職業健康等管理體系認證,支持企業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企業管理效率和水平。

    四、資源消耗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單位產品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要達到規定要求(詳見附表1)。

    (二)現有印染企業應加快技術改造,單位產品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要達到規定要求(詳見附表2)。

    五、環境保護與資源綜合利用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環保設施要按照《紡織工業企業環保設計規范》(GB50425-2007)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執行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印染廢水原則上應自行處理或接入集中工業廢水處理設施,不得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確需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須報經城鎮污水處理行業主管部門充分論證,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接入。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印染企業,其排放的廢水污染物指標要達到集中廢水處理廠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規定的要求。直接排入水體的印染企業,其排放的廢水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控制要求。要采用高效節能的污泥處理工藝,實現污泥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

    (二)現有印染企業要具備廢水、固體廢棄物處理條件,加強廢水處理及運行中的水質分析和監控,對廢水及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治理,廢水排放實行在線監控。廢水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和廢水排放不達標的企業,經有關部門限期整改仍不能達標的,不得繼續從事生產活動。

    (三)印染企業要按照環境友好和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選擇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漿料的坯布;使用生態環保型、高上染率染化料和高性能助劑;完善冷卻水、冷凝水及余熱回收裝置;絲光工藝必須配置堿液自動控制和淡堿回收裝置;實行生產排水清濁分流、分質處理、分質回用,水重復利用率要達到35%以上。

    (四)印染企業要采用可持續發展的清潔生產技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從生產的源頭控制污染物產生量。印染企業要依法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能源審計,不斷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

    六、安全生產與社會責任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要按照《紡織工業企業安全設計標準》的要求,建設安全生產設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確保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鼓勵印染企業按照《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CSC9000-T)的要求,保障勞動者和消費者權益,履行社會責任。

    七、監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印染項目必須符合本準入條件。項目的投資備案、項目建設、土地供應、環評審批、安全許可、信貸融資等管理要依據本準入條件。新建和改擴建項目要在省級投資或工業管理部門備案。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由省級工業管理部門提出預審意見后,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二)投資、工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新建和改擴建印染項目的監督檢查,凡不符合準入條件規定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達到準入條件并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后,才能生產運營。對于違反規定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并依法嚴肅處理。

    (三)各級工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印染行業的管理,督促現有企業按照準入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產能,規范企業各項管理。根據企業申請并經省級工業管理部門核實,國家工業管理部門對符合準入條件的印染企業定期進行公告。

    (四)有關行業協會要宣傳國家產業政策,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推進印染行業技術進步,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八、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各類所有制的印染企業,具有印染能力的棉紡織、毛紡織、麻紡織、絲綢、色織、針織等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采用的標準或數據如有修訂,從其規定。

    (三)本準入條件自2010年6月1日起實施。2008年2月4日公布的《印染行業準入條件》同時廢止。(四)本準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附表1:注1:機織物標準品為布幅寬度152cm、布重10~14kg/100m的棉染色合格產品,真絲綢機織物標準品為布幅寬度114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產品,當產品不同時,可按相關標準進行換算。
      注2:針織或紗線標準品為棉淺色染色產品,當產品不同時,可按相關標準進行換算。
      注3:精梳毛織物印染加工指從毛條經過條染復精梳、紡紗、織布、染整、成品入庫等工序加工成合格毛織品精梳織物的全過程。粗梳毛織物單位產品能耗按照精梳毛織物1.3系數折算,新鮮水取水量按照1.15系數折算。



      附表2:注1:機織物標準品為布幅寬度152cm、布重10~14kg/100m的棉染色合格產品,真絲綢機織物標準品為布幅寬度114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產品,當產品不同時,可按相關標準進行換算。
      注2:針織或紗線標準品為棉淺色染色產品,當產品不同時,可按相關標準進行換算。
      注3:精梳毛織物印染加工指從毛條經過條染復精梳、紡紗、織布、染整、成品入庫等工序加工成合格毛織品精梳織物的全過程。粗梳毛織物單位產品能耗按照精梳毛織物1.3系數折算,新鮮水取水量按照1.15系數折算。



      粘膠纖維行業準入條件


      為促進粘膠纖維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減少資源浪費,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調整結構、有序競爭、節約資源、降低消耗、保護環境和安全生產的原則,特制定粘膠纖維行業準入條件。

    一、生產企業布局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根據當地環境、資源、能源和市場需求情況,科學合理規劃本地區粘膠纖維行業的發展。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要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本地區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

    (二)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生態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旅游區、文化遺產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內,食品、藥品、精密制造等嚴防污染的企業周邊及居民聚集區不得新建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已在上述區域內的粘膠纖維生產企業要根據區域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依法通過關閉、搬遷、轉產等方式限期逐步退出。對缺少環境容量的地區,要限制粘膠纖維生產企業發展。

    三嚴禁新建粘膠長絲項目。嚴格控制新建粘膠短纖維項目,新建項目必須具備通過自主開發替代傳統棉漿、木漿等新型原料,并實現漿粕、纖維一體化,或擁有與新建生產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等條件。鼓勵和支持現有粘膠短纖維生產企業整體搬遷進入工業園區。

    (四)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要充分利用資源和能源,實施清潔生產和循環利用。鼓勵和支持現有粘膠纖維企業通過技術改造淘汰落后產能,優勢企業并購重組,提升產業集中度和整體競爭能力。

    (五)為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產品開發,允許粘膠纖維企業、科研機構等單位建設一條用于小試或中試的生產能力不大于5000噸、產品差別化率高于90%的生產線,重點用于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等。

    二、工藝和裝備要求

    (一)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要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要求,采用產污強度小、節能環保的工藝和設備,鼓勵生產差別化、功能化、高性能、綠色環保型產品。

    (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總生產能力要達到:連續紡粘膠長絲為年產10000噸及以上;粘膠短纖維為年產80000噸及以上,產品差別化率高于30%。

    (三)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生產裝置要嚴格按照信息化與工業化相融合的要求,采用自動化程度高、運行穩定性好、生產成本低、勞動強度小、生產過程安全環保清潔的先進工藝技術和裝備。主要工藝裝備和基本要求如下:1.采用先進的連續浸漬壓榨粉碎聯合機,保證堿纖維素的合格組成和粉碎度。2.采用先進的老成機,保證堿纖維素老成的溫度和時間穩定。3.采用自動配料、加料系統,黃化過程采用程序自動控制,黃化機應有泄壓設施(泄壓閥門或泄壓膜)等安全裝置。4.采用先進的粘膠溶解工藝及粉碎、研磨設備,提高粘膠的溶解及過濾性能。5.采用連續自動過濾裝置和廢粘膠處理裝置,必要時應增加先進的板框過濾裝置,保證粘膠的紡絲可紡性。6.粘膠長絲紡絲機優先采用密閉性好的管中成型連續紡設備。7.粘膠短纖維紡練裝備按不同品種的要求進行選擇,原則上采用密閉性好、變頻調速的設備。8.酸站的酸浴循環系統要采用酸浴脫氣裝置和廢酸液回收處理裝置;回收系統要采用多級閃蒸裝置和芒硝結晶、焙燒制元明粉裝置。9.粘膠纖維生產要采用有效的“三廢”治理或回收裝置。10.為嚴格生產的工藝控制,應全線采用DCS集散式自動控制系統。

    (四)對現有年產2萬噸及以下粘膠短纖維生產線實施限期逐步淘汰或技術改造,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后,形成差別化、功能性、高性能的粘膠纖維生產線,差別化、功能性產品占全部產品的比重高于50%。

    三、質量與管理

    (一)鼓勵和支持粘膠纖維生產企業采用ERP、DCS、DMS等信息技術系統,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強企業管理,降低生產成本,保障產品質量。

    (二)粘膠纖維生產企業要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積極開發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產品。產品質量要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粘膠長絲產品一等品率達到98%以上,粘膠短纖維產品一等品率達到95%以上。

    (三)粘膠纖維生產企業應實行三級能源、用水計量管理,并設置專門機構或人員對能源、取水、排污情況進行監督,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數據統計系統。

    四、新建和改擴建項目資源消耗指標

    (一)水耗:連續紡粘膠長絲噸產品耗水量≤260噸;半連續紡粘膠長絲噸產品耗水量≤280噸;生產用水重復利用率≥95%。新建或改擴建粘膠短纖維生產裝置,噸產品耗水量≤65噸;生產用水重復利用率≥90%。

    (二)能耗:連續紡粘膠長絲噸產品綜合能耗≤4400公斤標煤,半連續紡粘膠長絲噸產品綜合能耗≤5000公斤標煤。新建或改擴建粘膠短纖維生產裝置,噸產品綜合能耗≤1200公斤標煤。現有粘膠纖維生產企業要通過加強技術改造,在三年內逐步達到上述指標。

    五、環境保護

    (一)粘膠纖維生產企業要大力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工藝,用消耗少、效率高、無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藝設備替代消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藝設備。依法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能源審計,不斷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

    (二)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的廢水原則上應自行處理或接入集中工業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不得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確需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必須報經城鎮污水處理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接入。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廢水排放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相關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控制要求,采用高效節能環保的污泥處理工藝,實現污泥無害化處理。

    (三)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廢氣排放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相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控制要求。

    (四)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廠界噪聲要符合國家《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2008),具體標準要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類別執行。

    (五)擴建粘膠長絲生產裝置,紡絲機機臺密封要嚴密可靠,在保證紡絲車間有害氣體含量不超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少換氣次數,從而有效降低能源消耗。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短纖維生產裝置要采用先進可靠的CS2回收裝置,全硫量回收達到85%以上。

    (六)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生產裝置,對原液浸漬產生的壓液回流堿和過濾產生的廢粘膠必須確保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排放。

    六、職業安全衛生與社會責任

    (一)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的安全設施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確保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遵守職業衛生和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

    (二)鼓勵粘膠纖維生產企業按照《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會責任。鼓勵粘膠纖維生產企業進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七、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生產項目要在省級投資或工業管理部門備案,項目建設必須符合本準入條件。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評審批、信貸融資等必須依據本準入條件辦理有關手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要由省級工業管理部門提出預審意見后,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二)投資、工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粘膠纖維企業的監督檢查,凡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達到準入條件并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后,方可投入生產運營。對于違反規定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嚴肅處理。

    (三)各級工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粘膠纖維行業的管理,督促現有企業按照本準入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產能,規范企業各項管理。根據企業自愿申請并經省級工業管理部門核實,國家工業管理部門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粘膠纖維企業名單定期進行公告。(四)有關行業協會要宣傳國家產業政策,加強行業自律,推進粘膠纖維行業的技術進步,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八、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的粘膠纖維項目是指以天然纖維素(漿粕)為基本原料,經纖維素磺酸鹽溶液紡制而成的再生纖維素纖維生產線新建或改擴建的項目。

    (二)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各類所有制的粘膠纖維生產企業。

    (三)本準入條件采用的標準或數據如有修訂,從其規定。(四)本準入條件自2010年6月1日起實施。(五)本準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來源:中國紡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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