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和財政部2月17日發布《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通知》提出,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
據悉,近幾年來相關部門已多次下調失業保險費率為企業減負。2015年3月,人社部和財政部發文明確將失業保險費率由3%統一降至2%。2016年5月,兩部委在此基礎上再次將失業保險總費率階段性降至1%至1.5%。截至目前,北京、重慶、四川、江西、新疆、廣東、湖北等地失業保險費率已降至1%;寧夏、甘肅、河南、湖南等地失業保險費率則為1.5%。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張義珍此前曾介紹,失業保險按照各地總費率降低0.5至1個百分點來進行測算,每年可降低企業成本約300億至600億元。以湖北為例,2015年3月,湖北省將失業保險費率由3%降至2%單位和個人費率各降0.5%,一年即為企業減少支出7億元,為職工增加收入7億元。2016年再次下調失業保險費率1個百分點。初步測算,降費率兩年,湖北全省可再為用人單位減輕負擔20.9億元以上,增加職工個人收入3.7億元以上。
此次兩部委提出,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兩部委在《通知》中還明確要求,各地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提高待遇標準、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對基金支付能力的影響。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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