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環境保護稅法》,將從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屆時,環境保護稅將取代現行的排污費,倒逼企業加大節能減排力度,保護和改善環境。
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在當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有利于解決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有利于強化納稅人環保意識,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有利于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有利于規范政府分配秩序,優化財政收入結構,強化預算約束。
首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
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至今已實行30多年。針對影響環境的重點污染源情況,我國選擇對大氣、水、固體、噪聲等4類污染物征收排污費。根據污染治理新情況、新要求,2014年國家進一步調整了排污費征收標準,在原有標準基礎上,總體向上調整一倍,并允許污染重點防治區和經濟發達地區適當上調征收標準。
2015年我國排污費征收額為173億元。2003年~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115.99億元
通過收費這一經濟手段促使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王建凡說,“針對這種情況,有必要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制度建設。”
《環境保護稅法》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任務,根據“稅收法定原則”制定的第一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我國的稅收種類由此增至19個。
《環境保護稅法》共5章28條,以現行排污收費制度為基礎進行制度設計,對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稅收減免、征收管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確定了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課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目稅額、征收管理等各項制度規定。
減排較好企業可獲稅費打折
相較于此前的排污費制度,《環境保護稅法》主要有兩點不同。一是規定了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以10倍為限,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14元。二是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征收環境保護稅。
在該稅法制定審議階段,“費改稅”是否會加重企業負擔一直是輿論關注焦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介紹,環保稅法遵循將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平穩轉移原則,而且由于《環境保護稅法》在征收時對于節能減排工作做得較好的企業會有一定減免,從這個意義上講,負擔是適當的。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段炳德認為,未來環保稅實施,有兩類企業將會受益,第一類是一直比較注重節能環保的企業,比如部分央企,其排放指標已經達到國際領先水平。這樣的企業在競爭中會因為環保措施成效顯著而承擔更少的稅收,進一步提升自身競爭力。
第二類受益企業是從事節能環保業務的企業,如污水防治、廢氣治理、固廢治理等行業企業,《環境保護稅法》實施后將獲得更多業務機會。這當中也包括第三方環境監測和環境審計企業,這些企業會由于業務專注、專利技術和人才儲備方面的優勢,在工業園區和傳統產業的節能環保升級改造中迎來更多機遇。
部門間協作機制和責任待細化
作為第一部“綠色稅法”,相比部分已有稅種,《環境保護稅法》技術性相對較強。
王建凡介紹:“由于是新開征的稅種,涉及面很廣,收費與征稅兩套制度要進行轉換,政策上和征管上確實需要做許多前期準備工作。”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費改稅后,由稅務部門征收,環保部門配合,確定“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監測、信息共享”的稅收征管模式。稅務和環保部門將在稅務登記管理、計稅依據確定、納稅申報信息比對、優惠管理等方面開展協作。
實際操作層面,一套完整的征稅流程將包括納稅人自行申報、環保部門與稅務機關涉稅信息共享、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申報資料與環保部門的監測數據進行比對、異常數據交送環保部門復核、稅務機關依據復核意見調整征稅等。
值得關注的是,現行的排污費實行中央和地方按照1∶9分,考慮到地方政府承擔主要污染治理責任,為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費改稅以后,擬將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參與分成。
轉自:中國石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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