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明確金融房地產 開發等增值稅政策


    時間:2016-12-23





      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發布《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通知》明確,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依據《通知》,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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