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保稅法草案二審最快年底通過


    作者:陳益刊    時間:2016-12-21





      環境保護稅下稱“環保稅”真的要來了。


      12月20日下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開始分組審議環保稅法草案,這是年內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環保稅法草案,25日將表決該法案是否通過。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環保稅法一審稿,二審稿有幾處改動,其中包括對大氣和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最高以10倍為限,以避免地區間稅負差異過大;新增一檔環保稅減免標準,鼓勵企業減排。


      國家行政學院經濟部教授馮俏彬告訴第一財經記者,近期全國大范圍的霧霾再次刺痛大家的神經,旨在推動環境保護和減少企業污染物排放的環保稅目前爭議不多,現在提交二審,年底通過的希望很大。


      由“費”改“稅”


      近30年來政府主要以征收排污費的形式來督促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但在發展驅動下,地方排污費“應征未征”的現象普遍存在,收費存在執法剛性不強、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這使得“費”改“稅”變得迫切。2015年6月,環保稅法草案正式對外征求意見。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稅收系主任朱為群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從理論上說,排污費和環保稅只是名稱不同,但作用機理相同;不過從實際操作看,環保稅的征收力度可能會比排污費更大,這將有利于遏制企業污染排放。


      作為此輪財稅改革重頭戲之一的環保稅,立法進程明顯加快。在去年6月立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后,今年8月29日,環保稅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2月19日,環保稅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審。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此次環保稅立法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將現行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轉移,因此爭議相對較小,比較容易推出。


      目前的環保稅法草案,以現行排污收費制度為基礎,確定了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課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目稅額、征收管理等,建立了一整套基本可行的制度設計。


      根據全國人大公布的一審草案,環保稅納稅人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征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


      此次環保稅設計上充分體現了“企業多排放多付稅,少排少付稅”的原則。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加倍征收環保稅,同時對企業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等情況給予優惠政策。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教授白彥鋒認為,環保稅法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企業進行加倍征稅,是為了讓“環境保護稅”真正“長上牙齒”,而不再是嚇唬人的“紙老虎”,加強政府環境保護的作用。


      稅收減免變為兩檔


      相比一審稿,二審稿在稅負范圍等做了調整。


      今年9月3日披露的環保稅法一審稿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對此,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適用稅額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應對上浮適用稅額的上限或者適用稅額幅度作出明確規定,以避免地區間稅負差異過大。


      考慮到實踐中一些地方已在國家規定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基礎上上浮了收費標準,草案二審稿直接對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作出明確規定,以10倍為限,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


      現行規定大氣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費標準分別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目前有7個省份收費標準高于這一最低標準,但沒有一個地方超過10倍。如北京收費標準最高,是最低標準的8~9倍,天津則是5~7倍。


      除了對地方上浮環保稅稅負標準給予了限定,此次二審稿還增加了一檔稅收減免優惠。


      在鼓勵企業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方面,一審草案中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對此,有意見認為應根據減排幅度確立更多檔次的稅收減免進行激勵,在實踐中有些地方也已根據減排幅度建立了排污費多檔減免政策。


      草案二審稿采納了這一建議,將減免標準確定為兩檔: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標準30%的,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低于50%的,按50%征稅。


      另外,草案二審稿還將“稅收優惠”一章更名為“稅收減免”。此前各方面爭議較大的對二氧化碳征收環保稅問題,此次草案暫不納入征收范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表示,草案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在使用范圍上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范圍保持一致;今后可根據需要修改法律擴大適用范圍。使用“環境保護稅法”的名稱,有利于今后為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為相應的稅制改革留出空間。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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