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近日公布《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下稱送審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送審稿明確界定旅行社業務的范圍,細化和調整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并明確暫停和停止出國旅游活動的情形及應對措施。
送審稿明確,旅行社是指取得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企業法人;旅行社業務,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預先安排或者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并以總價銷售的活動。
根據送審稿,社會團體組織會員、機關企事業單位組織員工、學校組織學生進行旅游活動等情形不屬于經營旅行社業務。
送審稿調整行政審批制度,細化和調整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是已實施多年并經《旅游法》確認的一項保障旅游者權益的重要制度。據了解,目前,該質保金使用率低,資金閑置,流動性差,旅行社負擔過重不利于做大做強;真正發生問題時質保金無法滿足賠償要求,難以發揮質保金的最大效用。
為推進相關改革,送審稿規定,“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在試點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暫時調整實施質量保證金制度的有關規定”。鑒于經營邊境游的人身安全風險、資金風險通常要高于境內游但低于出境游,送審稿規定經營邊境旅游業務的質保金不少于50萬元,其分社質保金不少于10萬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分社質量保證金繳納地由設立社所在地改為分社所在地。
同時,送審稿明確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動用質量保證金的情形,包括旅行社違反包價旅游合同約定,損害旅游者權益的事實清楚,造成的直接損失明確、具體,旅游主管部門作出賠償決定后,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旅行社申請墊付緊急救助費用的。
當前,雖多數出國旅游目的地國家能夠遵守相關協議,但也有部分國家對我國旅游者出入境實行不公平待遇,甚至干涉我國內政、損傷雙方關系,特別是一些國家可能與我國斷交、侵犯我國主權利益等。
對此,送審稿提出建立旅游目的地合作和管理機制。其中,明確暫停和停止出國旅游活動的情形及應對措施:出國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違反雙方簽訂的相關旅游協議,或者嚴重侵害旅游者、旅行社合法權益的,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可以提出暫停或者停止旅行社組織旅游者赴該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旅游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暫停事由消除后,應當依照暫停程序作出恢復的決定;出國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有嚴重損害中國國家主權或者其他重大利益行為的,由外交部門會同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提出停止旅行社組織旅游者赴該旅游目的地旅游的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條例》送審稿共8章114條。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12月28日前,通過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郵寄信函或發送電子郵件至lxstl@chinalaw.gov.cn 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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