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安全法提交人大審議 核電建設將納入法律軌道


    時間:2016-11-07





      核安全法草案10月31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了核電發展監督檢查、法律責任,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核設施、核材料安全等。


      按照有關法律程序,一讀之后,該草案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然后人大常委會對其進行二讀和三讀。這也意味著,核安全法最快將于明年上半年出臺。


      根據草案,國家建立核安全許可制度,核設施“上崗”“退役”均需報批。


      根據我國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到2020年,我國核電機組將達近百臺。“這也意味著,未來4年待建核電機組將逾40臺。以此推算,今后4年,平均每年將新批建核電機組8臺。”業內專家說。


      環保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政策技術處處長扈黎光告訴記者:“按照目前的發展規模,預計在明年,我國可望超過法國,成為繼美國之后的世界第二核電大國。這也意味著,未來5到10年,中國核電將位列世界前茅。作為核電大國,也因此迫切需要有一部法律對核的行為進行規范,這不僅是依法治國的需要,也是世界核電發展的客觀規律。”


      據悉,該法律草案的亮點之一是設立專章以保障公眾的參與權和對信息公開的訴求,也是彌補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的缺失。


      草案規定,核設施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就影響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問題舉行論證會、座談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業內專家透露,目前的草案中,仍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對核安全的獨立監管已經是全世界核安全監管的經營總結。而我國目前對核安全的監管體系仍較龐雜,在這部法律里,如何把監管的權力與職責問題明確、理清,將是難點之一。


      “所謂的獨立監管,應是由獨立于產業發展的部門來進行監管,才能不受任何經濟、效益方面的制約,以確保安全。”在扈黎光看來,環保部作為既非核設施上級主管,也不是對產業發展肩負責任的部門,具有真正履行獨立監管的條件。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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