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29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根據草案,中國擬征收環境保護稅,并把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在對草案作說明時,中國財政部部長樓繼偉介紹了立法的總體考慮: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1979年頒布的中國環保法試行確立了排污費制度,現行環保法對此進行了延續。“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他介紹稱,草案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具體來說,草案規定環保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領域和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征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
與排污費制度相銜接,草案規定每一排放口或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環保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重金屬污染物按照前5項、對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項征收環保稅。
稅負方面,草案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人民幣,下同;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11200元。
草案同時兼顧部分省、直轄市已上調了排污費收費標準,且有的省、直轄市收費標準較高的情況,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視情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草案還對5種免稅情形、稅收征管作了規定。(梁曉輝 郭金超 馬海燕)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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