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監會發布網貸監管細則


    時間:2016-08-30





      網貸行業經歷了多年快速發展,終于在近期被上了緊箍咒,監管細則正式落地。8月24日,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界定了網貸內涵,明確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


      另外,為了避免《辦法》出臺對行業造成較大沖擊,《辦法》作出了12個月過渡期的安排,在過渡期內通過采取自查自糾、清理整頓、分類處置等措施,促進機構規范發展。


      不得吸收公眾存款


      該《辦法》明確網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辦法》對其業務經營范圍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不得發售金融理財產品、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十三項禁止性行為。


      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


      另一方面則明確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規定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資金存管機構與網貸機構應明確約定各方責任邊界,便于做好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實現盡職免責。銀監會同時透露,下一步將密切關注各方反應和行業動向,盡快發布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以及網貸機構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網貸行業監管制度體系。


      法人在同一平臺借款上限100萬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點在于規定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其明確指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為避免該《辦法》出臺對行業造成較大沖擊,銀監會也表示,作出了12個月過渡期的安排,在過渡期內通過采取自查自糾、清理整頓、分類處置等措施,進一步凈化市場環境,促進機構規范發展。


      上周三,銀監會在網貸行業新規的發布會上指出,下一步將制定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具體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絡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以此滿足當前網貸行業資金存管的市場需求。


      小牛金服執行總裁劉金科:對做大額標平臺沖擊大


      關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觀點解讀,小牛金服執行總裁劉金科認為,如果《暫行辦法》真的落地,會對一些做大額標的平臺有很大影響,互聯網金融的存在與發展就是彌補現有金融體系的不足,其業務模式從大額向小額調整是未來的趨勢。好在《暫行辦法》考慮到避免給平臺造成較大的沖擊,給出了12個月的過渡期安排,并且要求過渡期內網絡借貸平臺需要通過采取自查自糾,清理整頓、分類處置等措施,從而促進行業的規范發展,這個再次說明了監管層對這個行業的態度是支持和理解的。另外,《辦法》提到了,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并且規定了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而目前想要實現銀行資金存管的平臺,不僅需要在地方金融辦備案登記,還要求取得ICP經營許可證。據了解,小牛在線是國內目前少數取得ICP證之一的平臺。


      人人聚財CEO許建文:大量平臺面臨轉型壓力


      深圳P2P平臺人人聚財CEO許建文接受《投資快報》記者采訪認為,從《暫行辦法》細則來看,更多是從P2P對于金融的意義及現狀來考慮。限額有利于防范行業集中風險,一定程度上緩解借款人的過度借貸風險,符合監管層對于P2P進行小微融資的設定與期待,同時也會使平臺資產端的分散度增加。對借款額度的限制,從P2P的定位來看,有利于引導平臺走向小微金融的本質,去解決底層商業的融資困境;但從現實角度,這一限制的實施,需要解決一些實際的問題,例如怎么限制單個用戶最多只能借款100萬?這需要實時詳盡的信息披露和存管銀行之間的信息共享;例如如何防止企業通過注冊子公司孫公司去借超出限額的款項,這都對監管提出了更精細化管理、建設更廣泛監控系統的要求。


      “另一方面,大量的網貸平臺要為符合細則做出較大的轉型努力,承擔的壓力比較大,首先受影響的就是平臺數據縮水,在短期內或影響一部分投資人的投資信心;其次,平臺需要盡力去挖掘大量的20萬或者說100萬以下融資需求的客戶,行業將進入精細化競爭的階段,一些小平臺很可能無力承擔這樣的成本,無法滿足細則要求,退出行業。”許建文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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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法劃定13條紅線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3。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7。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8。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9。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10。故意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為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12。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13。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來源:投資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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