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期待多時的新能源汽車準入政策落地在即。8月12日,工信部發布《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這是繼《新能源汽車碳配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之后的又一重磅政策文件,標志著中國新能源產業將進入規范生長的新時代,新能源汽車企業的準入門檻將提高。
根據意見稿,工信部將新能源汽車范圍定為: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等。采用鉛酸蓄電池的電動汽車、其他能源汽車包括二甲醚等、非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等,不在其列。
對于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及新能源產品準入,意見稿均給出了明確的條件。在業內最為關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上,工信部提出,“申請人是已取得《公告》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是已經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汽車的現有汽車生產企業,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明確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報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臺架。曲軸、凸輪、連桿可委托加工”。此外,意見稿要求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企業“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企業集團下屬企業可共用集團的部分能力,但應當符合《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一旦申請獲批,企業將擁有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合法生產銷售新能源汽車,并享受相關補貼。
盡管中國新能源汽車高速發展,外來資本希望參股或者全資收購進入新能源汽車制造領域,但由于多數新能源汽車企業沒有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收購方只能選擇和其母公司或有資質的整車企業合資。如此一來,收購方無法控制新能源汽車資產,影響到收購方業務的完整性和獨立性,因此不少有意收購者選擇觀望。意見稿遲遲未出,進一步加重了外來資本的疑慮,部分資本選擇放棄收購。如7月海螺型材中止對奇瑞新能源汽車的收購,主要因為奇瑞新能源尚未取得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昨日,奇瑞汽車高層表示:“申請資質的時間,比海螺型材預想的長。”
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并非終身制。意見稿指出,“在本規定施行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公告》資質的整車、改裝客車、特種作業類專用車生產企業,應當進行改造,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報送滿足本規定的審查計劃,并于24個月內完成審查。逾期未完成審查的,暫停生產、銷售有關新能源汽車產品。”此外,意見稿還指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不能保持《準入條件》、已經破產的,應當依法采取撤銷、注銷其《公告》等措施,在此期間不得辦理企業更名、遷址等變更手續。”
考慮到安全問題,意見稿提高了企業的準入門檻,包括提高企業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和售后服務保障能力。意見稿取消了企業應掌握車載能源、驅動系統、控制系統三項“核心技術”之一的要求,調整為應具備整車控制系統技術的開發能力以及車載能源和驅動系統的集成、匹配能力,并相應增加或提高了設計計算、仿真分析、試驗驗證等方面的要求。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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