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首次發布破產典型案例法治辦法 化解過剩產能


    作者:王宇 王峰    時間:2016-06-22





      陳夏紅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凡涉及上市公司的,幾乎均為存續式重整。他介紹,企業的存續對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尤其是稅收和就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以法治方法解決僵尸企業難題,化解過剩產能,是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向縱深發展的保障。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審理破產案件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典型案例,這是最高法首次發布破產法典型案例。


      最高法民二庭庭長楊臨萍介紹,自《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2008年至2015年期間,人民法院新收各類破產案件共計19551件,審結包括舊存案件在內的破產案件21995件。


      今年一季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1028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2.5%;審結507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1%。


      這意味著,司法審判正成為以法治辦法化解產能過剩的重要渠道。


      “決策層反復強調處理僵尸企業能用破產程序就用破產程序,破產程序中能重整的就重整。”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破產法快訊》總編輯陳夏紅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多重整、少清算


      此次最高法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中,破產重整占了7件。陳夏紅認為,最高法公布的破產典型案例以重整為主,是以此為政策導向,希望實踐中能更多地運用重整程序。


      楊臨萍介紹,對雖然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仍可能適應市場需要、有挽救價值的企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制度,對其進行積極有效的挽救,實現企業再生,促進社會資源充分利用以及多方主體利益共贏。


      2015年8月12日,*ST超日更名后在深交所恢復上市。至此,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日公司重整成功。最高法方面介紹,這是全國首例公司債違約的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超日公司重整案亦是一起典型的存續式重整。


      超日公司負債規模大、資產情況復雜,還涉及6萬多股民及大量海外資產,重整難度較大,因此引入同行業有實力的重組方是較優選擇,經過公開征集投資人,最終確定由同行業的江蘇協鑫能源有限公司等作為重整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表示,存續式重整中,原來的企業主體繼續存續,法人沒有被注銷,是目前國內最主要的破產重整方式,主要用于擁有金融牌照、特殊企業資質、藥品企業GMP認證、上市資質等典型殼資源的企業。


      陳夏紅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凡涉及上市公司的,幾乎均為存續式重整。他介紹,企業的存續對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尤其是稅收和就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企業重整目標在于恢復有效供給,因為只有供給是有效的,企業才會有市場,也才能體現出企業的商品和社會價值。”王欣新表示,企業重整,既減少無效供給,同時也將無效供給轉化為有效供給,并且擴大有效供給。


      法治辦法化解產能過剩


      陳夏紅認為,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盡可能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的精神,并不意味著重“兼并重組”、輕“破產清算”,因為符合清算條件的企業不會因為政策導向“兼并重組”就不清算。


      此次最高法發布的案例中,浙江同泰皮革公司執行轉破產清算案就是運用破產清算出清落后產能的典型。


      浙江安吉縣人民法院在執行同泰皮革系列案件中,發現同泰皮革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標的額2200萬元,作為被告的案件標的額達3327萬元,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個案執行時長達1年半。


      轉入破產程序后,同泰皮革案3個月審結完成,并實現職工債權和稅收債權全額清償,普通債權清償比例達到22.5%。


      而在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浙江玻璃及其關聯公司合并破產案中,本已啟動了重整程序的紹興市中級法院,也在受多種客觀因素影響,導致重整計劃草案未能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情況下,于2013年3月25日,裁定終止重整程序,轉入破產清算。


      在浙江玻璃破產案中,破產管理人申請將四家關聯公司合并重整,而紹興中院在組織召開合并重整聽證會后,創造性地支持了大部分債權人代表和浙江玻璃方面的意見。


      “破產重整對企業的好處顯而易見。”王欣新表示,但破產法本身條款有限,實務中發生了問題,即便法律沒有規定也得解決,怎么解決才符合立法本質和社會利益,就需要法院和法官不斷創新。


      王欣新告訴記者,浙江玻璃合并破產案本來無法從破產法中找到相關規定。“創新是試錯,試錯就有風險,這就需要對責任的擔當意識,如果有些地方不改變自己的惰政,無法勇于擔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在此地就很難推行。”


      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更加注重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法治辦法化解產能過剩,加大政策引導力度,完善企業退出機制”。


      “過去中國企業并非沒有退出機制,但這種機制混亂、無序。”王欣新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目前的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在市場退出方式上還比較混亂,有的企業棄場“跑路”,有的被吊銷營業執照,但這兩種都不能有效解決遺留的法律問題。


      王欣新介紹,整體來看,中國每年約有70到100萬左右的企業實質上退出市場,其中通過破產程序退出的不足0.5%。


      “特別是大型國企,遇到經營不善,不采用破產重整等市場化手段減少無效供給,而是作為僵尸企業存續。”王欣新表示。


      本該退出的企業不使用破產重整等市場化手段減少無效甚至有害的供給,而是作為僵尸企業存續,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消耗政府補貼、銀行續貸、土地供應等社會資源。


      但現在,市場主體退出的法治化渠道正在拓寬。王欣新估算,2016年破產案件受理數有望突破4000件。


      “破產法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規范企業退出,重塑市場經濟退出機制的公平秩序,這樣才能積極穩妥地淘汰落后產能,化解產能過剩。”王欣新說。(王宇 王峰)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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