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從財政部獲悉,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明確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問題。
通知表示,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6-2018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持有2016-2018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機構在向個人投資者兌付利息時代扣代繳。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投資者取得中國鐵路總公司發行的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有關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6-2018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個人投資者持有2016-2018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機構在向個人投資者兌付利息時代扣代繳。
三、鐵路債券是指以中國鐵路總公司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包括中國鐵路建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10日
來源: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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