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例”指標
○調整“科技人員占比”指標
○調整認定條件中對知識產權的要求
○縮短公示時間
○增加異地搬遷內容
近日,經國務院批準,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修訂后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認定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2008年,上述三部門制定了認定辦法,認定辦法實施8年來,總體運行平穩,效果良好,隨著形勢發展,也顯露出一些問題。如技術領域范圍滯后,一些新興產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在技術領域中體現不足;認定條件已不適應發展新要求,對中小企業支持力度不夠;認定程序有待優化,后續監管需要進一步加強等。針對上述問題和不足,三部門在廣泛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修訂完善并發布了認定辦法,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增強持續增長動力,
據了解,此次修訂堅持高新導向、與時俱進、扶持“雙創”和放管結合四項原則,將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新業態納入支持范圍,同時限制落后技術。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適當放寬對中小企業的認定條件,助力“雙創”。
據三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有五個方面:
——調整“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例”指標。為了使更多中小企業享受到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優惠,將最近一年銷售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由6%調整為5%,此舉將使規模較小、研發投入相對較少的中小企業獲益。
——調整“科技人員占比”指標。考慮到目前企業研發形式日益多樣,產學研合作逐步深入,研發外包、開放式眾包等漸成趨勢,企業越來越依靠外部力量開展研發活動,為更加適應企業研發創新的發展需求,將原“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的條件,調整為“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調整認定條件中對知識產權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內”獲得知識產權的限制,同時取消原有“5年以上獨占許可”獲得知識產權的方式。既鼓勵了企業自主研發,也有助于避免知識產權濫用,企業仍可通過技術轉讓等方式獲得知識產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實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縮短公示時間。認定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的時間由原15個工作日改為10個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增加異地搬遷內容。為促進區域產業轉移和協調發展,增加對異地搬遷企業資質互認的相關內容,明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
三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作為認定辦法的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亦作了相應修訂,與原技術領域相比,主要有擴充服務業支撐技術、增加相關領域新技術并淘汰落后技術和增強內容的規范性和技術特點三個方面的變化。(郭瑞軒)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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