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間債市柜臺業務管理辦法發布


    時間:2016-02-15





      個人可投資柜臺業務全部債券品種和交易品種


      中國人民銀行14日發布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柜臺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年收入不低于五十萬元,名下金融資產不少于三百萬元,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的個人投資者可投資柜臺業務的全部債券品種和交易品種。分析人士表示,這意味著銀行間市場正式向個人投資者開放。


      辦法旨在促進債券市場發展,擴大直接融資比重。辦法所稱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柜臺業務以下簡稱柜臺業務是指金融機構通過其營業網點、電子渠道等方式為投資者開立債券賬戶、分銷債券、開展債券交易提供服務,并相應辦理債券托管與結算、質押登記、代理本息兌付、提供查詢等。


      辦法規定,柜臺業務交易品種包括現券買賣、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交易品種。


      柜臺業務債券品種包括經發行人認可的已發行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國家開發銀行債券、政策性銀行債券和發行對象包括柜臺業務投資者的新發行債券。


      開辦柜臺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辦機構應當滿足下列條件:是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活躍的做市商或者結算代理人;具備安全、穩定的柜臺業務計算機處理系統并已接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具有健全的柜臺業務管理制度、風險防范機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及會計核算辦法等;有專門負責柜臺交易的業務部門和合格專職人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辦法規定,經開辦機構審核認定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投資者可投資柜臺業務的全部債券品種和交易品種:國務院及其金融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依法在有關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行業自律組織完成登記,所持有或者管理的金融資產凈值不低于一千萬元的投資公司或者其他投資管理機構;上述金融機構、投資公司或者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理財產品、證券投資基金和其他投資性計劃;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一千萬元的企業;年收入不低于五十萬元,名下金融資產不少于三百萬元,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的個人投資者;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其他規定并經開辦機構認可的機構或者個人投資者。


      不滿足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只能買賣發行人主體評級或者債項評級較低者不低于AAA的債券,以及參與債券回購交易。


      辦法規定,開辦機構應當將與柜臺債券相關的披露信息及時、完整、準確、有效地通過網點柜臺或者電子渠道向投資者傳遞。開辦機構應當向投資者特別提示本息兌付條款及與還本付息有關的附加條款、額外費用、稅收政策等重要信息。


      發行人、信用評級機構等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披露內容應當充分揭示風險。


      業內人士認為,全球面臨低經濟增速和利率長期低迷的環境,技術革命和需求萎縮并行。公共債務很難削減,未來控制杠桿率可能需要新機制,金融可能需要更加依賴直接融資,這樣的經濟能容納更高的杠桿而降低系統性風險爆發的可能性。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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