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發電“固疾”將解。
為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及相關配套文件的有關要求,國家能源局起草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征求意稿》下稱《辦法》,并于12月28日向全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可再生能源發電包括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非化石能源電力全額保障性收購是指電網企業根據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和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結合市場競爭機制,通過落實優先發電制度,全額收購規劃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2010年4月1日修訂實施的《可再生能源法》曾經明確提出,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并將制定具體辦法。但在過去的近6年之后,這一法律制度由于沒有具體的實施辦法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實。
“《辦法》已經到了落地的實際操作層面,劃分清楚了各級政府與電網企業等利益相關者的責任范圍,這是可再生能源發電制度的一個進步,關鍵在于能否落實。”中國風能協會秘書長秦海巖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
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權不得轉讓
《辦法》規定,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年發電量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和市場交易電量部分。
其中,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通過優先安排年度發電計劃、與電網公司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實物合同或差價合同保障全額收購;市場交易電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企業通過參與市場競爭方式獲得發電合同,并通過優先調度執行發電合同。
“對行業影響最大的、帶有強制力的保障性收購電量,這部分能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基本收益。”發改委能源所研究員時璟麗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
國家能源局提出,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受限地區,按照各類標桿電價覆蓋區域,核定各類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并予以公布,并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和上網電價調整情況對各地區各類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按年度進行調整。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根據該小時數和裝機容量確定保障性收購年上網電量。
秦海巖解釋,以風電為例,目前根據風力資源的情況,將全國風電上網標桿電價分為四類,同一類資源區內不同風電場的風電保障性年利用小時數應該是一致的。
《辦法》提出,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發電項目以及各類特許權項目、示范項目暫按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意見核定的利用小時數確定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擁有分布式風電、太陽能發電的用戶暫時不參與市場競爭,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足額收購。
國家能源局強調,保障性收購電量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權不得主動通過市場交易轉讓。
政府和電網責任明確
《辦法》提出,鼓勵超出保障性收購電量范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參與各種形式的電力市場交易,促進可再生能源多發滿發。
國家能源局提出,對已建立電力現貨市場交易機制的地區,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參與現貨市場和中長期電力合約交易,優先發電合同逐步按現貨交易及相關市場規則以市場化方式實現,參與市場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按照項目所在地的補貼標準享受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
“市場交易電量這部分的成效取決于未來電力市場交易機制的進展,目前開展電力現貨交易的地區還相對較少,主要在內蒙、甘肅等地區。”時璟麗分析。
《辦法》也規定了落實這一制度的政府和電網責任。其中,國家能源局應會同財政部,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各地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各地能源主管部門指導電網企業制定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比重目標的措施,并在年度發電計劃和調度運行方式安排中予以落實。
國家能源局要求,電網企業應與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企業在上一年末簽訂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合同。電網企業應按應優先執行可再生能源發電計劃和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合同,保障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享有最高優先調度等級,不得采取向優先級較低的發電項目支付費用的方式獲取優先發電權。
此外,《辦法》提出,電網企業應在做好可再生能源功率預測預報的基礎上,將發電計劃和合同分解到月、周、日、小時等時段,優先安排可再生能源發電。
“《辦法》的法律位階和法律效力比較低,對其能否執行、執行到什么程度,市場可能還存在一定疑慮。”陽光保險研究部新能源分析師王潤川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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