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進一步調整了研發活動的定義和擴大了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推出負面清單,明確了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和行業。另外,還明確了企業會計核算與管理要求以及完善了管理事項和征管要求等。
《通知》將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普華永道中國研發稅務服務市場主管合伙人邸占廣表示,總體來看,此次政策的調整一方面放寬了研發活動及費用范圍,另一方面簡化了企業會計核算要求及優惠享受流程。
首推負面清單
早在2008年起,我國開始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就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做出了明確規定。
所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這實際上降低了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是一種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技術創新。
此后,國稅發[2008]116號以及財稅[2013]70號文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相關問題進一步明確,不過,這些政策都采用的是正面列舉。
比如要求享受優惠的研發活動必須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兩個目錄。
與此前相關政策不同的是,此次《通知》對享受研發活動加計扣除采用“負面清單”,規定了若干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和行業。
《通知》明確,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等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被列為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邸占廣表示,可享受優惠的研發活動領域不再是采取正列舉,而是“負面清單”的方式,擴大了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的受益企業的范圍,更便于研發費投入較多的行業進行加計扣除。
擴扣除范圍、允許追溯享受
《通知》的一大亮點,是在原有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范圍上擴圍。
研發費用稅前扣除范圍新增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試制產品檢驗費,取消了過去實際操作中爭議較多的對研發儀器、設備和無形資產“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限制,并增加了不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10%的其他相關費用項目如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差旅費、會議費等。包括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也可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邸占廣認為,研發費用范圍的擴大能夠使企業更多更全面地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將對企業研究開發投入起到促進作用。
除了從橫向上擴大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外,《通知》同時拓寬了縱向時間維度,即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邸占廣表示,這條規定為因故未能在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提供了一個補救的機會,從而確保企業在稅收公平的原則下能充分享受這一優惠。
另外,《通知》還簡化了企業歸集核算方法,減輕了企業會計核算負擔。簡化審核程序,加強后續管理。
邸占廣表示:“總體而言,《通知》對研發活動的范圍、研發費用的范圍和核算管理、備案等問題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和完善,解決了很多這些年實際操作中的問題,將惠及存在研究開發的各個主要行業。當然,仍有一些問題在《通知》中尚未明確,如對爭議較多的研發活動在實際操作中如何判斷的問題,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定義,有關創意設計活動的具體范圍以及可享受優惠政策的活動形式,事后備案管理的具體操作等。”
來源:一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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