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77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據悉,《條例》在農藥經營方面,對向中國出口農藥明確了檢驗檢疫相關規定。
農藥是重要的農業投入品,農藥的使用直接關系到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條例》規定,國家鼓勵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推進農藥專業化使用,促進農藥產業升級。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條例》明確,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要求生產企業建立進銷貨查驗及臺賬制度,農藥出廠須經質量檢驗合格,用于食用農產品的農藥,其標簽要標注安全間隔期。
《條例》規定,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經營農藥須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禁止經營者加工、分裝農藥,經營劇毒高毒農藥的還需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條例》特別規定,境外企業不得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境外企業在中國銷售農藥的,應當依法在中國設立銷售機構或者委托符合條件的中國代理機構銷售。向中國出口的農藥應當附具中文標簽、說明書,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法檢驗合格。禁止進口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記者解男)
轉自:中國國門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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