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北京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更加明確了各級政府的水環境質量責任,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增加“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要求,制定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等內容。
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違法排污的處罰力度。若企業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等情況,將被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面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若情節嚴重,還可能被責令停業、關閉等。
據了解,此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郭薇)
轉自:中國化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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