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其中一點重要要求,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優化服務。
明確審批、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進行相關的技術評估,均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并要求環境保護部門推進政務電子化、信息化,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備案和信息公開。《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決定》對現行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刪除對環評單位的資質管理規定;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報批時間由可行性研究階段調整為開工建設前,“串聯改并聯”,具體報批時間由建設單位根據自身情況靈活掌握;取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水土保持方案預審等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審批;將環境影響評價和工商登記脫鉤,落實“證照分離”要求;取消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刪除條例關于試生產的規定;取消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改為建設單位依照規定自主驗收。(宗文)
轉自:中國紡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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