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走出去投資與東道國發生爭端,用不著依賴國際仲裁機構了。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牽頭制定的《國際投資爭端仲裁規則》(下稱《投資仲裁規則》),將于10月1日起施行,填補了我國國際投資仲裁領域的空白。
目前,我國已成為全球第二大對外投資國和第三大吸收外資國,但無論是在中國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或是在外國投資者與我國之間,投資爭端都呈現增多的態勢。
作為解決投資者與東道國間投資爭端的主要方式之一,國際投資仲裁也愈加得到認可和采用。然而,我國的仲裁機構尚沒有受理國際投資爭端的實踐,也沒有一部國際投資仲裁規則。
隨著我國從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邁進,“一帶一路”建設持續推進,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日漸加快。投資專家告訴記者,多數“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法制并不完善,法律風險較高,發生國際投資爭端可能性大。因此,我國能自主提供的投資爭端仲裁服務變得迫在眉睫。
據介紹,《投資仲裁規則》由正文和附件組成。正文有六部分,涉及受案范圍與管轄依據、受理機構與職責劃分、仲裁的啟動程序、仲裁與調解相結合、仲裁費用與承擔等。
《投資仲裁規則》看點頗多,如適用范圍的專業性,規則適用解決基于合同、條約、法律法規或其他文件提起的,涉及投資者與國家或政府間組織的國際投資爭端;提出“仲裁員名冊”,對仲裁員設定高門檻;約定公開審理,增強仲裁程序的透明度。
數據顯示,截至目前,我國在與相關國家或地區簽訂的約150個條約和文件中,規定了投資保護情況,在數量上位居世界第二位。與此同時,根據聯合國的統計,進入21世紀后,投資者狀告東道國政府的案件呈爆發式增長,從1993年至2000年的年均5件,猛增至2001年至2010年的年均36件。
“案件數量的增長說明大家越來越多地在使用投資仲裁制度保護自己的利益。《投資仲裁規則》的出臺,正是填補了我國國際投資仲裁領域仲裁規則的空白,將為我國企業提供解決與東道國投資爭端的制度化保障,為營造我國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提供堅實基礎。”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王承杰告訴記者,以前出現爭端,我國企業或外國投資者不得不只能選擇國際仲裁機構解決爭議。
“《投資仲裁規則》是促進我國仲裁法制建設的積極舉措,適應我國對外投資發展的必然要求,也符合‘一帶一路’建設的實際需要,將助力我國企業走出去行穩致遠。”王承杰說。
轉自: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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