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35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自2017年11月1日起,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簡稱“綜服企業”)開展的代理退稅業務,由“視為自營出口申報退稅”,調整為“代生產企業集中申報退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解讀稱,這意味著綜服企業的“代理身份”得到明確,生產企業成為退稅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了解,綜服企業是近年來涌現出的外貿服務新業態,主要向中小型生產企業提供代辦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外貿相關服務。《公告》本著“誰出口、誰退稅、誰主責”的原則,對綜服企業代辦退稅業務,改生產企業為退稅主體,退稅款退給生產企業,生產企業承擔主體責任;綜服企業則是提供代辦退稅服務,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此外綜服企業的自營和代理這兩種出口退稅業務仍按現有管理規定辦理。這樣綜服企業根據不同經營業務,選擇相應的退稅模式。此外,《公告》明確了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條件和具體辦法。
業內指出,《公告》的出臺,既滿足了綜服企業目前代辦退稅業務經營的條件,又解決了此前綜服企業承擔責任與經營業務不一致的問題。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樊勇認為,《公告》的出臺是稅務部門積極順應綜服企業發展做出的迅速反應,新規使企業的權責更明晰,出口退稅管理也更趨規范和有序。西南財經大學教授湯繼強表示,新的代辦出口退稅業務流程更為清晰便捷,更加突出了權責相當、風險可控、利于遵從、便于辦稅的原則,體現了稅務部門制度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的理念。
《公告》同時強調對代辦退稅業務的風險防控,從多方面規范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代辦行為。具體表現為,征退稅銜接更緊密。《公告》將生產企業納入出口退(免)稅管理,稅務機關由原來只對綜服企業進行退稅管理,改為既管理生產企業又管理綜服企業。生產企業和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加強代辦退稅的日常管理和風險管理,不斷強化征退銜接、信息溝通和配合協作,在及時準確辦理退稅的同時,共同有效防范出口騙稅風險。
此外,綜服企業內部風險管控要求更嚴格。“《公告》要求綜服企業要建立代辦退稅風險管控信息系統,對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風險識別和分析,要對年度委托代辦退稅額超過100萬元的生產企業實地核查其出口合同、訂單、賬簿、生產能力等等,可操作性很強。”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代辦退稅業務的罰則更明確。《公告》要求當生產企業發生出口騙稅行為時,稅務機關首先追究生產企業的主體責任,出現按規定應予追回退稅款的情形時,由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向生產企業追繳,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予以配合。(記者 孫韶華)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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