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沉寂了一段時間,但未來汽車業反壟斷執法將常態化、制度化、精細化地進行。在此前提下,更具指導性和確定性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已經結束起草、部門會簽的工作,將在完成國務院規定程序之后將頒布。國際商報從相關業內人士處獲悉,相比于此前公開的征求意見稿,《指南》的質量會高很多,而且最后有更新與修改的條款存在,相關方可在實踐中不斷發聲,在未來進一步改進和更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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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016年是中國汽車行業反壟斷執法集中的兩年,但未有《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豁免條例被應用的實例。去年3月公布的《汽車業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壟斷協議的禁止與豁免”,當中提到若經營者主張其協議不適用于橫向、縱向壟斷協議(《反壟斷法》第十三、十四條),首先需要證明其協議屬于第十五條(壟斷協議的豁免情形和條件)列出的情形之一。其次,除“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這兩種情形以外,經營者還應當證明其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而為證明其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經營者可以評估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力量。對于不具有市場顯著力量的經營者設置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的若干情形,可以推定適用豁免。在征求意見稿中不具有顯著市場力量的條件被設置為市場份額在25%~30%以下的經營者。上述業內人士表示,《指南》中可能最終將此條件設置為市場份額為30%以下。
但處于市場份額為30%的“安全島”并不代表就絕對安全。上述業內人士強調,推定豁免和個案豁免的邏輯是一樣的,主要在于其行為導致的排斥競爭作用是否很低,是否可以安全發揮市場作用。
作為被明確禁止的固定轉售價和限定最低轉售價行為,征求意見稿中也提出“新能源汽車推廣期的固定轉售價和限定最低轉售價、僅承擔中間商角色的經銷商銷售中的轉售價格限制、政府采購中的轉售價格限制、汽車供應商電商銷售中的轉售價格限制”四類可主張個案豁免的縱向價格限制的常見情形。
對此上述業內人士表示,“中國市場有著非常復雜的具體動態,要求廠商自己動腦子。必須要引入經銷商時,經銷商是否足夠的條件申請豁免。”
在意見稿中對四種豁免情形也反復強調,其中經銷商的交易中僅“承擔中間商的角色協助完成交易,與完全意義的經銷商有所不同。”
此外,上述業內人士指出,即使是固定最高轉售價也不代表絕對安全,如果是由于壓力和激勵機制最后成了固定轉售價等行為,也同樣屬于壟斷行為。(朱世耘)
轉自:國際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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